三、如何协调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
从经济学角度看,所有垃圾处理项目(不仅是焚烧)对于周边都具有副外部性,在目前的技术标准之下,这种副外部性很强。也就是说垃圾处理厂在实现总体社会有益的同时,对周边造成了不良影响。
由于垃圾处理没有处理好其副外部性,出现外溢,影响了部分居民的利益。有一点需要强调,附近居民的利益是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但不是全体公共的利益。全体社会的公众利益是由政府来代表的,而局部居民的利益也需要政府来代表。
因此,这两个利益之间需要平衡的人并不是具体提供环境服务的公司,而是政府。全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平衡工作必须要由政府来完成,政府需要在实施城市管理的职能时完成协调。
政府的协调方式有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规划。决定垃圾处理场场址的出发点是总体利益而非局部利益,否则没有任何地方可以完成垃圾场选址。如果政府在制定规划上有难度,就应该求助于当地的最高权利机构作出决策,这个机构就是人大。在人大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确定的规划必须执行,否则垃圾不能处理,城市变成垃圾城,就会侵害全体公众利益。
确定了规划再考虑局部利益的不平衡问题。有两条技术路线:
一种提高服务标准,经济学上称为把外部成本内部化。通过提高处理的技术标准,让垃圾处理的影响降到最小,国际上许多垃圾处理场距离居住区不到50米,而影响很小。举个例子,在人类发明抽水马桶之前,人类对厕所尽量远之,但是,发明抽水马桶之后,厕所甚至可以建在餐厅之旁。因此垃圾处理对周遍的影响是相对的。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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