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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发布(2)

时间:2010-01-07 08:29来源: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点击:
财税[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税[2009]1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
  一.公共污水处理

  
城镇污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
  2、专门从事城镇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根据国家规定获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生活污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业废水处理项目
  1、根据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设立,但按照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除外;
  2、专门从事工业污水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以及污泥处置(含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水泥窑协同处置);
  3、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条件;
  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具备国家相应职业资格;
  5、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通过相关验收;
  6、项目经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
  7、排放水符合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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