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下发《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上述五类减免税优惠目录均已陆续出台,此次发布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优惠目录是最后一个。
链接:其他优惠目录及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附: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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