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对施工单位而言,需要履行如下义务:
(一)不得采用列入强制淘汰目录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二)不得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或者砂浆的。(三)应当按照设计文件以及绿色施工的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施工活动。推广使用定型钢模、组合模板、喷洒批荡等施工方法。禁止使用竹制脚手架和实心粘土砖。(四)临时建筑以及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办公、居住用房应当采用周转式活动房,工地临时围挡应当采用装配式可重复使用的材料。禁止采用砌筑式用房和围挡。(五)应当按照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进行施工。
第四,对其他建筑市场主体而言,则需要履行以下义务: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以及有关设计规范对建筑废弃物减排设计内容进行审查。(二)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的情况实施监督,发现施工单位违反规定处置建筑废弃物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最后,我想借用诗人白居易的一句话来说明我们制定条例来推进建筑节材工作的深远意义,白居易在《白香山集.策林》中是这样说的:“天育物有时,地生财有限,而人之欲无极。以有时有限奉无极之欲,而法制不生其间,则必物暴殄而财乏用矣。”一千多年前的古人尚且明白资源有限的道理,已经认识到了制度对于资源节约的重要性。我们当代更应珍惜大自然提供的宝贵资源,在改造自然,提高我们居住环境和生活水平的同时,注意对生态资源的保护,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努力提高资源利用率,创造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和谐双赢”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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