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针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条例做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李荣强: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产品能否在建设工程中得到推广和使用,是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关键。为了提高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产品在工程中的应用率,推进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产业的发展,条例主要做了以下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道路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二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应当在同等价格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市主管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工程与其他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比例做出规定。三是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预制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
记者:在建筑废弃物分类管理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李荣强:建筑废弃物的分类管理,是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的基础。工地的现场分类作业将会有助于建筑废弃物后续的回收利用的顺利进行,有些发达国家甚至强制规定,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建工程或拆除工程应当工地现场进行分类作业。
为了将建筑废弃物分类管理的理念落到实处,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建筑废弃物管理要坚持分类管理、集中处置原则;二是推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制度,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三是要求建设单位在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中明确建筑废弃物的现场分类措施,在对建筑物进行装修时,还应当按照要求对装修产生的建筑废弃物进行强制分类;四是在制定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的征收标准时充分考虑分类因素,对分类后的建筑废弃物实行优惠的收费标准,特别是新建全装修成品房对建筑废弃物实行分类排放的,免收排放费。
记者:作为建设领域循环经济的一个配套法规,条例对建筑市场主体都规定了哪些义务?
李荣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是建设领域的一项全新事业,离不开建筑市场主体的充分理解和全力支持,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条例也秉承了这样一个理念,即发展循环经济不只是政府的责任,也不只是企业的责任,而是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共同的积极性乃至创造性。
第一,对于建设单位而言,需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将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内容纳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二)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并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三)按照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四)按照规定缴纳建筑废弃物排放费。
第二,对设计单位而言,需要履行如下义务:
(一)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废弃物的产生,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二)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新型墙体材料;在保证结构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等工艺或者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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