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是推行建筑工业化制度。建筑工业化是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提高建筑业的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劳动生产率,改善劳动条件,引导、促进建筑业尽快走上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有效途径。因此,条例规定,要推行建筑工业化,逐步实现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现场装配。建筑工程的门、窗、墙板等非承重构件应当使用预制构配件。
六是实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使用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为了保证技术成熟、经济适用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能够打通市场通路,增强使用单位对再生产品的市场信心,条例规定,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应当由专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检测。检测合格的,标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并列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
七是实行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产品的强制使用制度。为了积极培育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回用市场,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根据“使用量大”、“附加值高”、“国外有应用实例”、“安全性顾虑较低”等四项基本因素,明确规定某些工程应当使用一定比例的再生建材,以促进建筑废弃物回收再利用市场的发展。
八是推行建筑余土交换利用制度。优先考虑工程区域内的挖填土石方平衡或不同工程间的建筑剩余土石方的交换利用,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建筑余土的排放量,因此,条例规定,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余土调剂信息平台,鼓励不同工程项目建筑余土的交换利用。
九是推行建筑废弃物现场分类制度。考虑到现场分类作业是建筑废弃物有效利用与管理的关键所在,条例规定,鼓励具备现场分类条件的施工单位按照分类要求结合施工或者拆除步骤对建筑废弃物进行分类。
记者:条例为什么要规定建筑废弃物
排放收费制度?
李荣强: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并非条例首创,事实上,国家对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已有规定,2005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以及2008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均明确了建筑废弃物的处置要实行收费制度。根据国家规定,条例对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试图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来达到督促有关单位减废减排,提高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率的目的。但收费只是手段,市建设主管部门将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建筑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实际需要及建设单位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一个科学、合理的收费标准。
根据香港、新加坡的管理经验,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是促进建筑废弃物减量及回收利用最有效的措施。香港政府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建筑废物处置收费计划,就弃置于堆填区、筛选分类设施和公众填料设施的建筑废物征收不同的费用。实践证明,香港政府的建筑废弃物处置收费计划对于刺激建筑废弃的减量和回收利用具有十分显著的效果。根据《香港固体废物监察报告》2006年的统计数字,自实施收费计划一年来,香港建筑废物的平均日产生量由2005年的6556公吨减少至2006年的4125公吨,减少了将近三分之一强。此外,新加坡政府也对建筑废弃物征收费用,效果同样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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