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根据循环经济理念,建筑废弃物排放的减量化是从根本上解决建筑废弃物问题的关键环节,条例对促进减排规定了哪些措施?
李荣强: 一是在设计环节,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以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废弃物的产生为原则;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新型墙体材料,在保证结构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等工艺或者产品。
二是在施工环节,鼓励施工单位采用金属模板、喷洒批荡等施工工艺,禁止采用列入强制淘汰目录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推行建筑工业化,提高预制构配件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率等。
三是在建筑物的拆除环节,考虑到建筑废弃物主要来源于既有建筑的拆除,条例还专门就拆除既有建筑物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条例对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规定了哪些优惠政策?
李荣强:我们认为,无论是建筑废弃物的减排还是回收利用,只靠企业的自觉是无法有效实现的,政府应当在这个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不仅要做模范表率,而且对积极从事建筑废弃物的减排和回收利用的企业要给予多方面的支持和鼓励。
因此,条例规定了一些对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措施。比如,市政府应当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全部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检测合格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列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等。以此来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推动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工作的顺利开展。
记者:条例规定了哪些主要的制度?
李荣强:就建筑废弃物的管理而言,目前发达国家实行的大多是“源头削减策略”,即在建筑废弃物形成之前,就通过科学管理和有效控制将其减量化,对于产生的建筑废弃物则采用科学手段,使之具有再生资源的功能。根据这个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九大制度:
一是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建筑废弃物内容审查备案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本条例以及有关设计规范对建筑废弃物减排设计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报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审查不合格的,由设计单位改正后重新审查。
二是实行新建项目和既有项目拆除废弃物处理方案施工备案制度。为了严格控制行政审批项目,同时也为了体现深圳地方立法的特色,打造服务型政府,条例将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改为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备案制度,要求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市政道路的拆除,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在工程项目开工前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是推行住宅一次性装修制度。鼓励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直接向使用者提供全装修成品房。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的装修应当一次到位。政府投资建设的办公场所装修完成后八年内不得重新装修。确需重新装修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
四是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为了强制要求有关单位采取最佳方案对建筑废弃物进行适当的处置,条例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情况、排放数量、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收取建筑废弃物排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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