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替建筑垃圾正名,在建设领域率先提高对建筑资源的忧患意识,引导广大市民珍惜资源,善用资源,本条例将建筑垃圾称为建筑废弃物。但无论其称谓如何,内涵则基本相同,根据条例的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在这里,建筑废弃物的概念应该作广义上的理解,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所有建设工程所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均应当属于建筑废弃物的范畴。
记者:条例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李荣强:归纳起来,条例的指导思想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坚持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条例作为继《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之后的第二部循环经济配套地方法规,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始终把循环经济的基本理念作为贯穿整个条例的一条主线,围绕循环经济来设计条例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并以此来推动传统的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废弃物的线性生产方式,向建筑原料——建筑物——建筑废弃物——再生原料的循环生产方式的转变,实现在建筑领域发展循环经济的目标。
二是坚持减量化优先的基本原则。这在条例的名称上就体现得很充分。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一般侧重于废物再生利用,而我市正处于城市建设高速发展阶段,建筑能耗物耗过高,资源浪费较为严重,因此前端减量化的潜力很大,要特别重视建筑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节约使用,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来促进建筑废弃物的减量排放及现场回用。
三是坚持硬约束与软激励相结合的基本思路。我们认为,建筑废弃物管理的法律规范要有力度,对高消耗、高排放的行为要有硬约束。同时,也要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激励政策,为企业或个人按照循环经济的要求进行建设施工活动提供指导规范,支持和推动企业等有关主体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记者:条例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确定了什么样的管理体制?
李荣强:建筑废弃物的减量和回收利用活动都是在建设过程中进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材料选用、现场施工等活动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督职责。同时,在专业技术方面的拥有较好的资源,在制定和推行减量化设计指引、推广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产品方面具有较好的优势和条件。
因此,条例规定,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和回收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发布建筑废弃物减排的设计指引、负责新建工程项目的建筑废弃物减排及处理方案备案,负责建立建筑余土调剂信息平台,负责征收建筑废弃物排放费,等等。而城市管理部门则主要从城市市容环境管理的角度,负责建筑废弃物清运、受纳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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