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SS
热门关键字:  RDF燃料  推土机  四川雷鸣    垃圾处理
当前位置 :| 网站首页>政策法规>

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程

来源:中国固废资讯网 作者:Gufei.Org 时间:2008-09-25 Tag:防治   点击:
1.目的
    为加强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开发区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

3.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7.3.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4.3.1)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1993.12.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1990.11.9)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1991.1.1)

4.定义及术语 

4.1噪声: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4.2噪声污染: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4. 3 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建筑施工和装修、装饰施工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5 职责

5.1市环保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5.2建设局、规划房产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能,协助环保局做好开发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管理工作。 

6. 管理内容

6.1在制定或调整总体规划时,建设局应协同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开发区开发建设中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项目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保证高噪声单位远离居民区。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6.2对于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经济贸易局应协同市环保局要求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严格按要求报市环保局进行审批: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市环保局按环保“三同时”制度对此进行管理,建设局予以配合。
6.3对于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市环保局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并按规定对其征收排污费。
6.4对于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由市环保局要求其限期进行治理,并对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由市环保局按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6.5对从事生产活动需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应要求其事先向公安部门报批,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6.6 建筑施工工地的噪声污染防治,由市环保局负责进行监督管理,建设局予以协助,具体要求参见《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
6.7 对于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商业经营社会活动中产生环境噪声的单位,由建设局配合市环保局按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管理的要求,督促其向市环保局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按有关环境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6.8 管委会内部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部门或单位,也应遵循上款中有关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规定,并结合自身活动,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见《内部环境管理程序》。 

7.相关文件 
《环境信访管理程序》         METDZ/EMP-17
《环境监视与测量程序》       METDZ/EMP-23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12.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2003.1.1)
《安徽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试行)》(2003.9.1)
《马鞍山建设项目审批指南》

8.记录 
 《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表》 
 《夜间作业施工许可证》


最新评论共有 0 位网友发表了评论
发表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用户名: 密码:
匿名?
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