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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程序

来源:中国固废资讯网 作者:Gufei.Org 时间:2008-09-25 Tag:防治   点击:
1. 目的
    为加强马鞍山开发区污水(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开发区水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开发区范围内所有污水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3.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12.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5.15)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4.定义及术语
 
5.职责
5.1建设局配合市环保局对开发区范围内的工业废水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2建设局配合市环保局对开发区范围内施工企业的污水集中实施监督管理,要求企业的污水入管排放;
5.3各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协同建设局做好开发区的污水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6.程序内容
 
6.1定义
 
6.1.1污水:本程序所述污水包括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
6.1.2生活污水:指人类在生活等活动中向水体排放的污水。
6.1.3工业废水:指在生产活动中向水体排放的有毒有害的废水。
 
6.2水环境控制指标
 
6.2.1区域水质达到功能区水质标准 ;
6.2.2区内企事业单位污水排放执行相应的污水排放标准。
 
6.3用水管理
 
6.3.1在开发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的工作中,经济贸易局应严格按《招商引资环境管理程序》执行。
6.3.2对于新建、扩建和重大技改项目,建设局应充分征求市环保局等单位意见,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应要求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6.3.3建设局应积极配合市节水办检查和指导区域内各有关部门的节水工作。要求或鼓励区内单位合理利用水资源,尽量采用一水多用、套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工业废水的排放量。
6.3.4建设局应督促首创水务公司对区域内供水设施加强维护和管理,减少水的漏损量。
6.3.5对于需要用水或增加用水量的单位,由首创水务公司在收到其申请后进行审核,批准后将其纳入供水计划,并积极做好实施工作。
6.3.6综合局积极配合节水办等相关部门对区内企业及有关用水单位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督促企业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6.3.7各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管委会内部的用水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水资源管理的要求,接受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定相关规定,督促员工遵照执行。详见《内部环境管理程序》。
 
6.4 水污染防治
 
6.5.1在制定或调整总体规划时,管委会领导层、建设局应协同市规划局当充分考虑开发区开发建设中产生的污水对水环境的影响,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项目布局。根据开发区开发建设的进度,统筹规划,制定开发区污水集中处理的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适时扩大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的规模。
6.5.2 在开发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的工作中,经济贸易局应严格遵循建设项目的管理程序,应引进生产工艺先进、水污染小的项目,不得引进水污染严重的项目。
6.5.3对于可能产生污水污染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对建设单位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的污水污染防治措施应严格审查其是否可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局协同市环保局应按环保 “三同时”制度要求对此进行监督管理。参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
6.5.4对于排放污水的单位,由市环保局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按规定对其征收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对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的单位,由建设局配合市环保局督促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保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确保其达标排放。
6.5.5对严重污染水体、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排污单位,由建设局配合市环保局对其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并对其实行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6.5.6开发区内各单位排放的工业废水都应进入污水管送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并要求其雨污分流。
6.5.7开发区内各单位在进行管网布局时,应分别设立雨水、污水排放管路,做到雨污分流。
6.5.8区内各单位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开发区污水管网;食堂或餐饮业含油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进入开发区污水管网。
6.5.9管委会内部产生各类生活污水排放进入开发区污水管网也遵循上款中有关污水污染环境防治规定,同时结合自身活动,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详见《内部环境管理程序》。
6.5.10 建设局协同污水处理厂加强污水管网的维护工作,做好清淤工作和渗漏修理,对各类管渠、阀门及附件结构进行检查,使管网不堵塞、不渗漏、减少破裂现象,发挥正常功能;污水输送泵站的管理应保证污水输送泵站在设计能力内正常输水。
6.5.11因污水排放造成的污染事故,应由建设局配合市环保局负责现场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措施,使污染减少到最小程度,由市环保分局负责通报开发区管委会和省、市有关管理部门。参见《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6.5.12建设局编制《区内企业截污纳管名单》,督促区内企业做好接污纳管工作。
 
7. 相关文件
《应急准备与响应程序》   METDZ/EMP-22              
《内部环境管理程序》     METDZ/EMP-18          
《招商引资环境管理程序》 METDZ/EMP-19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 METDZ/EMP-07
 
8. 相关记录
《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
《区内企业截污纳管名单》 ER08-01
 
区内企业截污纳管名单
  编制/日期:                            ER08-01
序号
企业名称
截污纳管时间
污水总排放量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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