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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程序

来源:中国固废资讯网 作者:Gufei.Org 时间:2008-09-25 Tag:环卫   点击:
1.   目的
    为促进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发展,改善开发区生态环境与投资环境的改善,创造优美整齐的生活环境,加强市政设施、公共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的养护和管理活动。
 
3.   参考文件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2006.5.23)
《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1994.1.1)
《城市绿化条例》(1992.8.1)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1994.5.20)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8.1)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6.1)
《马鞍山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规定》(1996.1.5)
 
4 定义及术语
4.1绿化——是指对需要绿化的地带进行绿化规划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
4.2绿化养护管理——是指对已建绿地进行修剪、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管理活动。
4.3市政基础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服务于公众的基础设施,如:道路、桥梁、排水设施、城市照明设施、垃圾处理设施、绿化等。
4.4  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范围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它附属设施,包括车行驶道、人行道、高架路、广场、各类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
4.5排水设施——是指城市范围内的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废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
4.6              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免售门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箱、灯杆、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
 
5  职责
5.1  建设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新建项目的绿化报批和报验。
5.2  建设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以及城市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的养护和管理。
5.3  建设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市政公共设施的养护。
5.4  建设局负责开发区范围内的环卫设施的养护,并负责区内环境卫生的管理。
 
6管理内容
 
6.1  驻区企事业单位的绿化管理
 
6.1.1各企事业单位新建工程绿化用地比例应达到《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建设单位在市建管处领取施工许可证之前,需办理《建设项目绿化用地》审批手续。
6.1.2各企事业单位的绿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
6.1.3绿化建设单位需进行绿化建设和建设完成后,由市规划局对其进行绿化竣工验收,如未经绿化办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绿化建设单位,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证。
6.1.4市园林处每年年底进行绿化先进单位评选活动,并对获得先进的单位进行年检年审,对于擅自占用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的单位,按《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6.1.5 改建绿化必需经规划许可,并由市规划局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6.2  绿化养护管理
 
6.2.1建设局负责开发区内公共绿化的养护管理。
6.2.2建设局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进行养护。确定的绿化养护管理单位必须报市园林处备案。
6.2.3建设局应监督养护单位对防治病虫害使用的药品加强管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养护中的环保措施包括:
a)    不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
b)    制定农药使用方案,确定农药品种、用药时间、用药浓度。
c)    喷洒农药尽量选在夜间人流较少时作业,减少药剂对人体的侵害。
d)    挂牌明示市民,不直接靠近或接触后的植物。
e)    喷洒药剂人员,负责按发放药剂的数量,并悉数将空瓶集中回收,妥善保管在农药化肥库房内,不得乱丢,乱放。
6.2.4养护单位修剪整理的枝叶、杂草,不得乱丢乱放。农膜、遮阳布、塑料花钵等,由施工单位整理回收。
6.2.5建设局按照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对养护单位进行日常的检查、监督、考核、管理。
 
6.3  临时占用和绿地变更管理
 
6.3.1建设局负责公共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以及城市行道树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地的变更、占用的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城市绿化用地。
6.3.2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占用的,建设单位应向市园林处或建设局提出申请,填写《城市现有规划绿地改变性质审批表》及《城市绿地临时占用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由建设局和申请单位按规定实施。
6.3.3 建设局安排施工队伍对绿地植被进行移植,负责对移植收费进行监督管理。
6.3.4 建设单位施工完成后,建设局安排相关单位对临时占用的绿地进行植被恢复。
 
6.4市容环卫管理
 
6.4.1建设局确定专人并以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企业承担道路的清扫、保洁。
6.4.2粪便、垃圾清理清运方面在收到有关单位、个人的委托后签定有偿服务合同,建设局安排专人或以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实施。
6.4.3建设局管理人员对委托单位的道路清扫保洁、垃圾清运进行1-2次的巡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整改,并做好相关记录。
6.4.4建设局负责区域内果壳箱、公厕标志牌、公厕、垃圾中转站、填埋场等设施设备的设置、维护、养护工作。
 
6.5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管理
 
6.5.1市政处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市政公用设施养护规范和技术标准进行日常维护,定期组织检测、普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5.2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护管理由建设局以招投标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保养,定期巡查并及时维修。
6.5.3建设局负责对道路、桥梁主体结构和路面进行不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保证正常使用。
6.5.4 城市道路严禁擅自占用、挖掘与道口开设。如因城市建设需要确需占用、挖掘和道口开设及渣土清运,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建设局或市市政处批准,办理《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破路开口及其他管线申办表》、《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破路开口及其他管线施工登记表》和《渣土清运审批表》后方可按规定占用、挖掘道路,开口道路、渣土清运。详见《入区项目道路开口及管线搭接申办指南》。
6.5.4 排水管道由建设局确定有资质单位进行窨井保洁和清淤工作,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解决。区内雨、污水管线堵塞由建设局负责疏通。
 
6.6 开发区政执法大队依据《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对破坏市政公用设施和破坏市容环卫的行为进行查处。
 
7  相关文件
《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程序》          METDZ/EMP-08
《马鞍山市城市管理领域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2001.7.1)
《马鞍山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1996.2.9)
《入区项目道路开口及管线搭接申办指南》
 
8  记录
《年度绿化目标》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破路开口及其他管线申办表》
《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破路开口及其他管线施工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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