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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程序

来源:中国固废资讯网 作者:Gufei.Org 时间:2008-09-25 Tag:防治   点击:
1.目的
    为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改善开发区的环境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所有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7.1)
《危险固废鉴别标准》(GB5085.1~5085.3-1996)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废物》(GB18599-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    
 
4定义及术语
4.1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固态、半固态废弃物质。
4.2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5.职责
5.1市环保局对开发区范围内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5.2市公安局对危险废物的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5.3管委会其他部门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能配合市环保局、公安局做好开发区固体废弃物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6.程序内容
6.1在制定或调整总体规划时,相关部门应配合市规划局充分考虑开发区开发建设中所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规划工业布局。
6.2在开发区开发建设招商引资、引进项目的工作中,经济贸易局应遵循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严禁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进入开发区,不得引进有严重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项目;应严格执行《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要求,严防境外有害固体废物的污染转嫁;防止或减少固体废弃物造成的环境污染。
6.3对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局应配合市环保局要求建设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提出固体废弃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等措施;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经济贸易局、建设局应配合市环保局按环保“三同时”制度要求对此进行监督管理。参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
6.4对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局配合市环保局督促其采取收集、贮存、处置等措施,要求其收集、贮存、处置的设施、设备和场所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
6.5对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其向市环保局按排污申报登记和许可证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排污申报登记、办理许可证以及检查。
6.6对造成固体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由市环保局要求其实行限期治理,并负责监督管理。
6.7开发区鼓励和支持企业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充分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区内固体废弃物,推动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6.8对从事固体废弃物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其进行资质审核。未经市环保局出具同意意见的,管委会应督促及时办妥相关手续。由市环保局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审核并要求其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督促其事前提出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进行检查;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相关部门应及时会同市环保局及公安分局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6.9经济贸易局应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工作。
6.10管委会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市环保局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区内从事贮存、利用、处置区外固体废物的活动(用作原料的除外)。
6.11依法管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河道内倾倒固体废物。
6.12固体废弃物的控制
6.12.1生活垃圾:对于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生活垃圾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1997)合理处置;对区域内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逐步推行袋装化收集,由产生单位或个人统一定点堆放,并由建设局委托有资质的相关单位定期有偿清理,禁止随地丢弃、堆放生活垃圾。清运过程应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散落。
6.12.2办公垃圾处理见《内部环境管理程序》
6.12.3工业固废:
6.12.3.1  各企业产生的工业固废由企业自身进行处理,市环保局监督管理。
6.12.3.2  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放,将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
6.12.3.3管委会协同市环保局对区内企业进行宣传,倡导对各类固废实行无害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控制,推行废物交换和集中利用处理。
6.12.3.4 加强对危险废物的控制:
a)  开发区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危险废物的鉴别分类参照《国家危险品废物名录》。
b)  各有关产生危险废物单位均设置危险废物临时堆置点,并在临时存放堆置点配备有标识的危险废物容器。
c)  危险废物应交由环保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合理处置。
d)  危险废物的转移实行转移联单制度。
e)  产生危险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将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对危险废物的控制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6.12.4建筑垃圾:不得在绿化带及其周围一米范围内堆放施工废土和垃圾,及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建筑污染。按《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执行;
6.12.5对绿化养护所产生的肥料、杀虫剂等化学药品的空罐,应由专人进行回收,并设置专门的垃圾箱堆放,作为危险废物交有处理能力和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记录。
6.13管委会内部产生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部门和单位也应遵循上款中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规定,并结合自身活动,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详见《内部环境管理程序》。 
 
6. 相关文件
《内部环境管理程序》                          METDZ/EMP-18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程序》                      METDZ/EMP-07
《建筑施工环境管理程序》                      METDZ/EMP-15
《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1991.4.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4.1)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1998)
《危险固废鉴别标准》(GB5085.1~5085.3-1996)
《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废物》(GB18599-2001)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污泥排放标准》(CJ3025-93)    
 
1.   相关记录
《固体废物处置登记表》                         ER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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