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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村庄环境整治分类指导标准

来源:中国固废资讯网 作者:Gufei.Org 时间:2008-08-02 Tag:环保   点击:
文 件 号:豫建村镇〔2008〕16号
发布时间:2008-3-25 0:00:00
颁发部委:河南省建设厅
执行时间:2008-4-1 0:00:00

1 总则
1.1为科学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规范村容村貌管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促进农村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规章标准,制定本指导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城市、镇(乡)规划区以外的村庄环境整治。城市、镇(乡)规划区范围以内的村庄环境整治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所列村庄分类,按自然环境条件分为山区、丘岭和平原地区三大类;按村庄现状人口规模分为特大型(3000人以上)、大型(1000—3000人)、中型(200—1000人)、小型(200人以下)四级;按现状年人均纯收入分为一类(人均5000元以上)、二类(人均3000—5000元)、三类(人均3000元以下)等三类。
1.4村庄整治应遵循以下原则
1.4.1遵循规律、规划先行的原则。遵循村庄建设发展客观规律,坚持先规划、后整治,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应符合县(市)、镇(乡)编制的各层次城乡规划中的有关要求。
1.4.2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区分村庄自然环境条件、规模等级、经济发展等不同情况,采用相应的简便易行的整治方案,确保环境整治效果。
1.4.3统筹安排、节约利用的原则。立足村庄已有条件,统筹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与维护,符合经济、安全、美观的要求,推广节地节能技术。
1.4.4保护自然生态、突出文化特色的原则。充分利用现状环境要素,延续传统村庄空间形态、景观特色和历史文化特色。
1.4.5有序推进、制度规范的原则。坚持试点引路、量力而行,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建立和完善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和村容村貌管理长效机制。
2 整治内容
2.1基本整治内容。
与农村居民生活生命安全、必要生产生活条件紧密联系,体现村庄生命线系统和村庄整体功能的村庄布局及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活废弃物处理等,列入村庄环境基本整治内容。
2.1.1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充分利用现有环境条件进行整治,改善道路交通功能,并与自然环境相融合。
2.1.2给水设施与饮水安全。村庄给水设施包括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设施整治,应满足用水水量和水质要求。
2.1.3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确定雨污合流或分流收集与排放标准,整治和建设排水、污水处理系统与雨水、污水再利用系统。
2.1.4垃圾与粪便处理。搞好村庄垃圾收集、清运、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建设卫生厕所、沼气池等循环利用设施。
2.1.5生活能源设施。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生活能源,包括传统能源、常规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2.1.6安全与防灾。综合考虑火灾、洪灾、震灾、雪灾、地质灾害等灾种的影响,保障村民生命安全和村庄可持续发展。
2.2其它整治内容。
与农村居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体现村庄功能完善和整体形象风貌的自然河道坑塘等公共环境整治与建设,文化遗产保护,环境卫生保洁等列入村庄环境其它整治内容。
2.2.1村庄坑塘河道。村庄自然或人工开挖的坑塘、河道或沟渠的整治,达到保障其使用功能与水环境景观的要求。
2.2.2村庄文化遗产保护。保护历史文物、传统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文化遗产,维护村庄历史空间格局和传统风貌。
2.2.3村庄景观环境。根据村庄传统特色,搞好园林绿化和公共环境整治,形成协调统一的景观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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